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园区介绍 | 服务指南 |  
您所在的位置: 数字东城部门子网站群 > > 雍和科技园 > > 政策法规 > >  正文
条例配套文件7--《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012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一年三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第三章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第四章 风险投资机构
 第五章 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七章 企业名称的核定
 第八章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企业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回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项目。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申请经营属于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内注明下列内容: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表述下列内容: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上述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表》;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该《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后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以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章的规定核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企业没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不予核定分支机构的具体经营项目。

 第三章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第十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 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
  对注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待该项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至企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删去《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未办财产转移手续字样。
   申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可以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其它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其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的登记注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有限合伙经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限合伙字样。

下一页 尾页
  
Copyright©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市东城区政府 版权所有

东城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