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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第1

●保护来京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享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各类行业名称中受到全面保护。来京投资企业在京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

――《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第5

●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号)第2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项目,经市科委核实,可给予一定科技经费支持。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6

●鼓励研发机构在京申请国内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2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0144号)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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