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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自2003年至2005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8亿元。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中的12.5亿元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管委会负责管理(以下简称五个管理主体),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善园区软环境和产业发展扶持的相关建设;专项资金的5.5亿元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调控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园区产业发展、改善园区软环境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四条 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人才引进、开发和维系的配套政策,营造人才吸引、培育和激励的综合环境。吸引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到园区创业或以各种形式为园区服务,大力培养各种高级人才,完善园区人力资源市场化、科学化配置。 (二)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方式。 (三)加强“一站式”办公服务建设,为园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氛围。 (四)加强“数字中关村”的工程建设,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鼓励中介与社会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环境建设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及重大活动。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昌平、丰台、海淀园区经区县财政部门确认后报送。一区五园预算的汇总编制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五个管理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涉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根据园区发展规划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园区发展规划,对园区申报的项目,要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园区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园区批复预算。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园区不得自行调整。同时一区五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相关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拨付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应专项核算专项资金,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专项资金的投放、使用、管理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用资金使用率考核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率=实际资金使用额计划资金使用额。该指标不应低于85%,且每年都应有所提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要对项目的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五个管理主体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凡不能按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报送预算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主体,市财政局将延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各管理主体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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